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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市庫支票管理要點 (民國 112 年 09 月 26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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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市庫支票應由受款人在支票背面簽名或蓋章,經付款代理銀行及分
      庫驗對支票樣張、身分證明文件、印鑑相符及無掛失止付情事後,
      方得兌付。但直接撥存入戶之支票,得免由受款人辦理簽章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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