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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市庫支票管理要點 (民國 112 年 09 月 26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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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財政局簽發市庫支票所使用之印鑑,應填具印鑑卡,函送代理銀行轉
    送各分庫。印鑑卡污損不明者,代理銀行得請財政局另送新印鑑卡後
    ,將舊卡註銷。
    前項印鑑如有遺失或須更換時,應備函敘明遺失時間、原因或更換理
    由,並列明原印鑑最後簽發之支票冠字及訖號號碼,附同新印鑑卡及
    啟用簽發之支票起號號碼,依前項程序處理之。其係更換印鑑者,應
    加蓋財政局原留印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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