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財政局簽發市庫支票所使用之印鑑,應填具印鑑卡,函送代理銀行轉 送各分庫。印鑑卡污損不明者,代理銀行得請財政局另送新印鑑卡後 ,將舊卡註銷。 前項印鑑如有遺失或須更換時,應備函敘明遺失時間、原因或更換理 由,並列明原印鑑最後簽發之支票冠字及訖號號碼,附同新印鑑卡及 啟用簽發之支票起號號碼,依前項程序處理之。其係更換印鑑者,應 加蓋財政局原留印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