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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簡化評定房屋標準價格及房屋現值作業要點 (民國 113 年 04 月 26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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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鋼鐵造房屋面積在 200  平方公尺以上,其樑或柱之規格在 90(
      長)x90(寬)x6 (厚)公厘以下者,適用面積未達 200  平方
      公尺之標準單價核計房屋現值。
      鋼鐵造房屋面積「200 平方公尺以上」及「未達 200  平方公尺」
      ,以每層面積為準。
相關圖表: 附註:第十二點補充圖例及計算公式.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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