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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新北市市有財產管理規則 (民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廢止)
第 25 條
市有不動產之出租或收益,應以書面為之。
前項出租或收益,其租金或收費標準,本府未規定者,準用國有不動產相
關規定辦理;其以規費收取者,依規費法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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