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對於公用財產不得為任何處分、設定負擔或擅為收益。但其收益不 違背其事業目的或原定用途者,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所稱不違背其事業目的,係指管理機關之組織法規或其主管法令 規定,得將管理之市有財產提供他人使用;所稱不違背其原定用途,係指 管理機關依計畫及規定用途使用中,兼由他人使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