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第五點第一項第三款所定輔導合法使用方式如下: (一)被占用之市有非公用不動產,於符合市有財產管理相關逕予出租規 定時,得輔導承租。 (二)被占用之市有土地經評估施以綠美化有助於加強土地管理效益、美 化環境景觀時,得依新北市市有土地提供綠美化作業原則規定輔導 認養。 (三)協調以共有物分割、分管等其他方式輔導合法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