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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市有不動產被占用處理原則 (民國 110 年 02 月 05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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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第五點第一項第三款所定輔導合法使用方式如下:
(一)被占用之市有非公用不動產,於符合市有財產管理相關逕予出租規
      定時,得輔導承租。
(二)被占用之市有土地經評估施以綠美化有助於加強土地管理效益、美
      化環境景觀時,得依新北市市有土地提供綠美化作業原則規定輔導
      認養。
(三)協調以共有物分割、分管等其他方式輔導合法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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