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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市有不動產被占用處理原則 (民國 110 年 02 月 05 日 修正)
7
七、第五點第一項第二款所定通報違章建築主管機關查處,指本原則生效
    後市有不動產有遭施工中、新建造、拆除重建或有其他類似情事者,
    管理機關應通知占用人限期拆除,並通報違章建築主管機關。管理機
    關仍應繼續列管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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