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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市有不動產被占用處理原則 (民國 110 年 02 月 05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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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依前點第一項第一款協調騰空返還時,協調過程應逐次作成紀錄,並
    得輔導占用人依第十四點繳納使用補償金或依第十五點申請分期繳納
    使用補償金。必要時得協助占用人依法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相關
    補助、補貼或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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