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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市有不動產被占用處理原則 (民國 110 年 02 月 05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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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市有不動產被其他政府機關、公立學校、非公司組織公營事業機構占
    用(以下簡稱機關占用)時,其處理方式如下:
(一)占用機關如因公務或公共需要使用者,管理機關應通知占用機關依
      規定辦理撥用。但占用機關不配合辦理撥用時,應騰空返還。
(二)協調其他合宜之處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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