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市有不動產被其他政府機關、公立學校、非公司組織公營事業機構占 用(以下簡稱機關占用)時,其處理方式如下: (一)占用機關如因公務或公共需要使用者,管理機關應通知占用機關依 規定辦理撥用。但占用機關不配合辦理撥用時,應騰空返還。 (二)協調其他合宜之處理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