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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市有不動產被占用處理原則 (民國 110 年 02 月 05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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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管理機關依本原則執行成果良好者,得予以獎勵;未依本原則執行
      ,或未依本府檢核意見進行占用清(處)理或執行成果不佳者,得
      予以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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