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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市有不動產被占用處理原則
(民國 110 年 02 月 05 日 修正)
2
二、本原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占用:指無權占用市有不動產。 (二)騰空返還:指占用人將占用物拆除、移除廢棄物,並繳清水、電及 稅捐等費用後點交予市有不動產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管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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