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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市有不動產被占用處理原則 (民國 110 年 02 月 05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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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管理機關取得債權憑證,應依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行政罰鍰
      案件及債權憑證管理要點規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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