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占用人積欠使用補償金,管理機關應予催繳。如有下列情形,應依 督促程序向法院聲請發給支付命令: (一)新發現之占用,經通知追繳使用補償金逾期未繳納者,管理機關 應至遲於通知日起六個月內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 (二)已定期列管之占用人積欠使用補償金逾十萬元或期間達二年者, 管理機關應立即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 (三)已定期列管之占用人積欠使用補償金期間已達二年,惟金額未達 新臺幣三千元者,管理機關得持續催繳,並至遲於請求權時效消 滅前六個月內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