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管理機關發現市有不動產被占用,應依民法不當得利規定,向占用 人追收下列期間之使用補償金: (一)自通知日前一月底起往前五年之使用補償金。但占用期間未滿五 年者,按實際占用期間計收。 (二)占用人未取得合法使用權或騰空返還前繼續占用期間之使用補償 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