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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市有不動產被占用處理原則 (民國 110 年 02 月 05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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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第五點第一項第六款所定其他情形特殊經本府專案核准之適當方式
      處理,指占用之發生有不可完全歸責於占用人之因素,經依相關事
      實及背景等綜合評估,按第六點至第十點規定無法合理有效處理者
      ,得專案簽報本府處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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