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第五點第一項第五款所定依刑法相關規定處理,指占用人占用情形嚴 重或未能依管理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通知配合改善者,得依刑法 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四十九條規定移請警察機關偵辦或逕向檢察機 關提出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