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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市有不動產被占用處理原則 (民國 110 年 02 月 05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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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第五點第一項第五款所定依刑法相關規定處理,指占用人占用情形嚴
    重或未能依管理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通知配合改善者,得依刑法
    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四十九條規定移請警察機關偵辦或逕向檢察機
    關提出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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