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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市有不動產被占用處理原則 (民國 110 年 02 月 05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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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處理被占用之新北市市有不動產(以下
    簡稱市有不動產),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依本原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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