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承租人將租賃權之一部或全部轉讓予他人者,應先經出租機關同意, 其已繳交之履約保證金,於受讓人繳交同額之履約保證金予出租機關 後,出租機關無息退還。 承租人依前項轉讓租賃權時,應於轉讓之日起一個月內,會同受讓人 向出租機關申請過戶承租。 受讓人於完成過戶承租手續後,應履行原租約約定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