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租期屆滿時,履約保證金於抵付欠繳租金、拆除地上物或騰空租賃物 及損害賠償等費用後,如有賸餘,無息退還予承租人;如有不足,由 承租人另行支付。 承租人於租期屆滿前終止租約時,其已繳交之履約保證金不予退還, 欠繳租金及前項相關費用由承租人另行支付。但租賃期間因不可歸責 於承租人之事由而終止租約或租約另有約定者,承租人繳交之履約保 證金,得依前項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