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5684157人
法規名稱: 新北市市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原則 (民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修正)
8
八、租期屆滿時,履約保證金於抵付欠繳租金、拆除地上物或騰空租賃物
    及損害賠償等費用後,如有賸餘,無息退還予承租人;如有不足,由
    承租人另行支付。
    承租人於租期屆滿前終止租約時,其已繳交之履約保證金不予退還,
    欠繳租金及前項相關費用由承租人另行支付。但租賃期間因不可歸責
    於承租人之事由而終止租約或租約另有約定者,承租人繳交之履約保
    證金,得依前項規定處理。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