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5681863人
法規名稱: 新北市市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原則 (民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修正)
7
七、標租市有非公用不動產,投標人應繳交押標金;最優承租人應繳交履
    約保證金。
    前項押標金為標租底價換算一個月月租金總額;履約保證金為得標年
    租金率或租金額換算二個月月租金總額。但招標文件載明可建築使用
    時,得酌予調高押標金及履約保證金之金額。
    第一項押標金或履約保證金之繳交、退還及抵付方式,應於招標文件
    定之。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