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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市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原則 (民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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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市有非公用不動產之標租,最優承租人之決定方式如下:
(一)依年租金率或租金額競標。
(二)綜合評選。
    依前項第一款規定決定者,以有效投標單之年租金率或租金額最高者
    為最優承租人。
    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決定者,以下列方式之一擇定最優承人:
(一)將租金、投標人實績、興建或營運計畫及其他必要條件納入評選項
      目,以總評分最高或序位合計值最低者為最優承租人。
(二)將前款租金以外條件納入評選項目,採評分方式審查,就總評分在
      及格分數以上之標租人開租金標價,以標價最高者為最優承租人。
    前二項標價、總評分或序位合計值有二標以上相同時,依下列方式之
    一擇定最優承租人:
(一)採最高租金率或租金額競標,標價有二標以上相同時,以重新比加
      價一次或抽籤擇定最優承租人。比加價仍相同者,抽籤擇定之。
(二)採總評分法或序位法,總評分或序位合計值有二標以上相同時,以
      標價最高者為最優承租人。標價仍相同者,抽籤擇定之。
(三)採評分及格最高標,標價有二標以上相同時,以總評分最高者為最
      優承租人。總評分仍相同者,抽籤擇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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