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出租機關辦理市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時,依下列方式訂定底價:
(一)土地為年租金率百分之五;或以公告招標時,當期土地申報地價總
額乘以年租金率百分之五換算所得之租金額。
(二)建築物為租金率百分之十;或以公告招標時,房屋課稅現值乘以年
租金率百分之十換算所得之租金額。
(三)土地及建築物一併公告招標時,為依第一款及前款規定計算合計之
租金額。
出租機關依前項規定訂定標租底價時,得參考鄰近租金行情、最近一
次得標金額或委託查估,並將整體經濟環境、利率等因素納入考量,
調高標租底價。
第一項土地租金以年租金率為底價招標者,於申報地價調整時時,應
隨同調整租金。
市有非公用不動產經公告招標後,無人投標或廢標者,出租機關得酌
減底價,再行公告辦理標租。
符合前項規定酌減底價者,每次酌減數額應為底價百分之二十以下,
且酌減後底價不得低於管理機關應負擔之稅費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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