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5682166人
法規名稱: 新北市市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原則 (民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修正)
4
四、出租機關辦理市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時,依下列方式訂定底價:
(一)土地為年租金率百分之五;或以公告招標時,當期土地申報地價總
      額乘以年租金率百分之五換算所得之租金額。
(二)建築物為租金率百分之十;或以公告招標時,房屋課稅現值乘以年
      租金率百分之十換算所得之租金額。
(三)土地及建築物一併公告招標時,為依第一款及前款規定計算合計之
      租金額。
    出租機關依前項規定訂定標租底價時,得參考鄰近租金行情、最近一
    次得標金額或委託查估,並將整體經濟環境、利率等因素納入考量,
    調高標租底價。
    第一項土地租金以年租金率為底價招標者,於申報地價調整時時,應
    隨同調整租金。
    市有非公用不動產經公告招標後,無人投標或廢標者,出租機關得酌
    減底價,再行公告辦理標租。
    符合前項規定酌減底價者,每次酌減數額應為底價百分之二十以下,
    且酌減後底價不得低於管理機關應負擔之稅費總額。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