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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市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原則
(民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修正)
3
三、市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之程序如下: (一)選定標租標的。 (二)決定租約內容、條件及租期。 (三)公告。 (四)開標。 (五)訂定租賃契約。 前項第三款公告,其期間不得少於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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