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5682309人
法規名稱: 新北市市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原則 (民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修正)
13
十三、租賃關係存續中,承租人死亡或法人人格消滅,繼承(受)人應於
      原因發生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向出租機關申請繼承(受)承租。但
      不可歸責於繼承(受)人者,得申請展期。
      全體繼承人無法會同申請繼承承租者,除法規另有規定外,得由部
      分繼承人以全體繼承人之名義申請辦理。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