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租賃關係存續中,承租人死亡或法人人格消滅,繼承(受)人應於 原因發生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向出租機關申請繼承(受)承租。但 不可歸責於繼承(受)人者,得申請展期。 全體繼承人無法會同申請繼承承租者,除法規另有規定外,得由部 分繼承人以全體繼承人之名義申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