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新北市建設公債及新北市市庫券 發行自治條例第二條第二項及第六條第二項之事項,以公開標售方式 發行公債及市庫券,訂定本程序。 本程序之業務主管機關為本府財政局(以下簡稱財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