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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建設公債及市庫券標售作業程序 (民國 100 年 12 月 14 日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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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新北市建設公債及新北市市庫券
    發行自治條例第二條第二項及第六條第二項之事項,以公開標售方式
    發行公債及市庫券,訂定本程序。
    本程序之業務主管機關為本府財政局(以下簡稱財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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