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公債及市庫券之發行及還本付息等事務,委託市庫代理銀行(以下簡 稱經理行)經理之;市庫券之還本付息,基於業務性質考量,經理行 得另委託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經理之。本府財政局(以下簡稱 財政局)為主管機關。 公債及市庫券之保管、登記及款項交割作業,分別依證券集中保管事 業規定及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