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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市庫收入退還作業程序 (民國 112 年 06 月 16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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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各機關辦理收入退還案件,其主管機關及本局得隨時派員抽查,如有
    違反本程序規定者,得依情節予以議處;倘致市庫受損害者,並應依
    法追究各相關失職人員財務責任,賠償市庫之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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