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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市庫收入退還作業程序 (民國 112 年 06 月 16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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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收入之退還,屬當年度者,在原收入科目內沖減之;屬以前年度者,
    應由以前年度繳入之歲入科目辦理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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