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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市庫收入退還作業程序 (民國 112 年 06 月 16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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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收入退還書蓋用之主辦出納、主辦會計及機關首長印鑑,應送至市庫
    代理銀行辦理登記,更換及註銷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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