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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市庫收入退還作業程序 (民國 112 年 06 月 16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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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機關辦理收入退還,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單筆退還金額於一千萬元以下者,由各機關開立收入退還書,送請
      市庫代理銀行,直接撥存原繳款人指定之金融機構(含郵局)帳戶
      。
(二)單筆退還金額逾一千萬元者,由各機關函文本局開立收入退還書,
      送請市庫代理銀行直接撥存原繳款人指定之金融機構(含郵局)帳
      戶。
(三)屬預收款轉正年度正式預算科目者,由各機關開立收入退還書併同
      繳款書送請市庫代理銀行辦理轉正。
(四)第一款及第二款情形,原繳款人未指定金融機構(含郵局)帳戶者
      ,由各機關或本局開立受款人為各機關保管金專戶之收入退還書,
      送請市庫代理銀行將款項轉入各該保管金專戶,再由各機關簽開專
      戶支票予受款人。
(五)前款保管金專戶已納入市庫集中支付者,由本局統一簽開專戶支票
      。
    收入退還款項在經徵地點以現金退還原繳款人較為便利者,各機
    關得於零用金額度內先行墊支退還,並應於繳款書上載明退還日期及
    金額,由原繳款人簽名以為受領退還憑據。
    各機關依前項規定辦理收入退還,應按已退還金額及退款科目依第一
    項規定辦理收入退還撥補歸墊零用金專戶,且至遲應於一個月內辦理
    核退。
    各機關依第二項規定辦理收入退還且零用金餘額不足時,得先依第一
    項規定辦理收入退還至零用金專戶後退還原繳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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