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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市庫收入退還作業程序 (民國 112 年 06 月 16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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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前點應退還之收入款項,各機關應確實查明退還款項科目、入帳日期
    、金額及退還金額,簽會會計單位,依簽奉核准之簽呈正本,核實開
    立市庫收入退還書(以下簡稱收入退還書),於簽呈正本註明開立日
    期及編號。
    收入退還書應載明原繳款事項及退還金額,註明受退款人姓名、其指
    定之金融機構帳戶名稱及帳號,除特殊情形外,並應加註限轉帳不得
    提現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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