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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市庫收入退還作業程序 (民國 112 年 06 月 16 日 修正)
1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所屬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
    辦理收入款項之退還作業,特依新北市市庫管理要點第十點規定,訂
    定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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