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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建設公債及新北市市庫券發行自治條例 (民國 100 年 11 月 02 日 公發布)
第 5 條
各期、次公債自最後一次還本付息開付日所屬會計年度終了後,屆滿十年
仍未請領者,不再兌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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