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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建設公債及新北市市庫券發行自治條例 (民國 100 年 11 月 02 日 公發布)
第 3 條
公債發行期滿一年後,得提前償還一部或全部,或另發行新公債。其提前
償還或另發行新公債辦法,由本府定之。
前項另發行之新公債,原公債持有人得以原公債,調換新公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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