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5726826人
法規名稱: 新北市建設公債及新北市市庫券發行自治條例 (民國 100 年 11 月 02 日 公發布)
第 11 條
公債及市庫券應以登記形式發行,其轉讓、繼承、設定質權、信託、提存
、充公務上之保證及相關權利事項,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