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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建設公債及新北市市庫券發行自治條例
(民國 100 年 11 月 02 日 公發布)
第 11 條
公債及市庫券應以登記形式發行,其轉讓、繼承、設定質權、信託、提存 、充公務上之保證及相關權利事項,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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