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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實施市庫轉帳繳納費款作業要點 (民國 108 年 05 月 06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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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各機關因員工離職或退休等因素,需於當月調整溢扣繳款項時,依下
    列規定辦理:
(一)保管金專戶於臺灣銀行所轄新北市各分行開立者:
     1、至原開戶行辦理者,填具代扣繳支出憑證併公庫送款憑單,將溢
        扣金額存入保管金專戶,免付手續費。
     2、至非原開戶行辦理者,填具代扣繳支出憑證及匯款申請書,將溢
        扣金額存入保管金專戶,免付匯款手續費。
(二)保管金專戶於臺灣銀行以外之其他金融機構開立者,需至轉帳代繳
      分行辦理,填具代扣繳支出憑證及匯款申請書,以跨行匯款方式將
      溢扣金額存入保管金專戶,另付每筆新臺幣十元之匯款手續費。但
      跨行手續費異動時,匯款手續費應同時配合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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