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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實施市庫轉帳繳納費款作業要點 (民國 108 年 05 月 06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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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健保費、勞保費、勞工退休金提繳費、公用事業費及其他費款項下之
    汽車燃料使用費,採自動轉帳方式繳納。
    各機關應填寫各類自動轉帳扣繳約定書並加蓋機關條戳,送交新北市
    政府財政局核蓋市庫印鑑章後,通知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
    稱臺灣銀行)辦理自動轉帳,自虛擬帳號整批轉帳扣繳。
    各機關應依第一項各類費款相關機關(構)寄發之扣繳成功收據辦理
    核銷。但為因應年度帳務處理,十一月至十二月份健保費、勞保費及
    十月至十二月份勞工退休金提繳費收據,以新北市政府各機關學校應
    繳費款交易明細表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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