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各機關自行收納之各種款項,應於當日或次日送交市庫代理銀行或分
庫辦理彙繳市庫存款戶作業。但積存金額未滿新臺幣五萬元者,最多
得保管五個「工作日」。
因特殊情形未能依前項規定辦理者,得敘明事實由本府所屬各一級機
關或區公所以專案經財政局核准後延長之,但延長期間以一個月為限
。
各機關自行收納繳庫期限逾前二項規定者,由財政局限期各機關改善
。逾期未改善者,由財政局簽報本府懲處。
各機關自行收納之各種款項,於依限送交市庫代理銀行或分庫辦理彙
繳市庫存款戶作業前,得應業務需要存入各機關保管金專戶或於金融
機構或郵局開立帳戶,其產生之孳息,應繳回市庫存款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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