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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自行收納款項注意事項 (民國 105 年 06 月 04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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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機關之零星收入或為便利繳款人繳納之收入,應由本府所屬各一級
    機關或區公所報本府財政局(以下簡稱財政局)核准後自行收納保管
    ,並依規定期限,送交新北市市庫(以下簡稱市庫)代理銀行或分庫
    辦理彙繳市庫存款戶作業,不得延擱挪借。
    前項收入,於送交市庫代理銀行或分庫前,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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