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各機關之零星收入或為便利繳款人繳納之收入,應由本府所屬各一級 機關或區公所報本府財政局(以下簡稱財政局)核准後自行收納保管 ,並依規定期限,送交新北市市庫(以下簡稱市庫)代理銀行或分庫 辦理彙繳市庫存款戶作業,不得延擱挪借。 前項收入,於送交市庫代理銀行或分庫前,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