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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市庫管理要點 (民國 111 年 07 月 11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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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各收入機關及代理銀行經收之歲入,未及於年度終了前辦理劃解及解
    繳者,仍應歸入該年度內之歲入,並於該會計年度結束市庫帳務整理
    時限內清繳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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