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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市庫管理要點 (民國 111 年 07 月 11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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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代理銀行經收各項收入,應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代理銀行經收稅課以外之規費、罰款及其他依法徵收應解市庫之各
      項收入,應填具繳款書並載明各機關收入科目名稱、代號及年度直
      接存入。
(二)代理銀行彙收各分庫解繳之款項,應於核對收入憑證相符後,依各
      收入科目名稱、代號及年度存入市庫存款戶或機關專戶。如核有已
      收未解繳之款,應隨時通知該分庫限期解繳。
(三)代理銀行應將其經收之各項收入按總預算來源別科目及機關別列收
      庫帳,並按日報送財政局;另應就收入細目按日列表連同收入憑證
      報核聯送收入機關,每月並應對帳一次,由代理銀行按總預算來源
      別科目於次月十日以前分報財政局及收入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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