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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市庫管理要點 (民國 111 年 07 月 11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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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府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之收入,應由收入機關或繳款機
    關填具繳款書交繳款人,以現金或到期票據繳交代理銀行、分庫或代
    收稅費機構,解繳市庫。
    受理之代理銀行、分庫或代收稅費機構收到前項繳款書及現金或到期
    票據,應核對所載金額相符後,將繳款書各聯加蓋收訖日戳及收款人
    印章,並將收據交付繳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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