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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市庫管理要點 (民國 111 年 07 月 11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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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納入集中支付之特種基金、其他公款及保管款之市庫款項,得於市庫
    存款戶中分戶存管,財政局並得審酌調度需要統籌運用並免予計息。
    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按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牌告活期存款利
    率計息:
(一)屬營業基金。
(二)資金來源為社會資源。
(三)其他法令另有規定應予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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