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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市庫管理要點 (民國 111 年 07 月 11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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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各支用機關依規定自行保管支用之款項,其支出收回,應由各該支
      用機關逕向原債權人收回,並列入會計報告。
      前項自行保管支用之款項,年度終了有賸餘時,應於市庫帳務整理
      期限內,由各該支用機關填具支出收回書,連同應繳回款項,繳還
      市庫存款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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