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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市庫管理要點 (民國 111 年 07 月 11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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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各機關簽具之付款憑單、轉帳憑單及其他支付憑證,應由各該機關
      首長及主辦會計,或其授權代簽人,負責為合法支用之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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