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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市庫管理要點
(民國 111 年 07 月 11 日 修正)
11
十一、依規定得自行收納彙繳之收入,經該收入機關發現應予退還者,於 未解繳市庫存款戶前,應由其自行收納款內逕行退還,已繳入者, 應依前點規定辦理。 前項在其所收款內自行退還者,應列入會計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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