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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市有不動產管理權責劃分原則 (民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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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前點各款不動產因都市計畫、區域計畫或其他原因變更該分區用地性
    質時,應由原管理機關將現況清查後移交新管理機關。
    前項不動產如有占用情形者,原則上應由原管理機關負責排除後再行
    移交。但因情形特殊無法於短期內處理者,得經新管理機關同意後按
    現狀點交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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