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前點各款不動產因都市計畫、區域計畫或其他原因變更該分區用地性 質時,應由原管理機關將現況清查後移交新管理機關。 前項不動產如有占用情形者,原則上應由原管理機關負責排除後再行 移交。但因情形特殊無法於短期內處理者,得經新管理機關同意後按 現狀點交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