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公用不動產以編有單位預算或附屬單位預算之直接使用機關為管理機 關。無單位預算者,以其業務主管機關為管理機關。事業用不動產以 事業機構為管理機關。 公用不動產為二個以上機關共同使用,不屬同一機關管理者,其管理 機關由本府指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