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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各項收入憑證管理要點 (民國 113 年 05 月 23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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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領用前點第一項之空白收入憑證時,應填具收入憑證請領單,載明請
    領之憑證種類及數量,並經由使用機關之會計單位核發。
    收訖空白收入憑證時,應查驗其編號與請領單所載編號是否一致,並
    妥慎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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