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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各項收入憑證管理要點 (民國 113 年 05 月 23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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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使用機關自行印製或採購現成之各項空白收入憑證,由該機關負責保
    管、分類、編印字號、登記、收發等事項,並填具收入憑證登記簿。
    前項空白收入憑證,應由使用機關會計單位負責管控。
    使用機關應由會計人員或指派專人,不定期抽查各項收入憑證使用及
    結存情形,並作成紀錄備查,每年抽查次數不得少於二次,其抽查紀
    錄應至少保存二年。
    前項抽查作業方式,由使用機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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